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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贴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5-01-03 11 浏览: 33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统一和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审核、发放等业务流程,为社会公众提供简单、快捷、高效的办理服务,根据《三原县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城乡居民生活保障实施细则》(根据三政办发[2023]18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原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资料审核、资金申报、丧葬补贴申请和发放等工作;镇(办事处)村(社区)劳保办负责信息填写、资质预审和报告等相关具体工作。

第二章 补助对象

第三条 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领取期间死亡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注销登记等手续,停止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并丧葬补助费应当支付。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丧葬补助金:

(一)死亡后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养老金超支的;

(二)参加其他养老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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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参保人出国定居(丧失中国国籍);

(四)无法确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的;

(五)失踪、下落不明的,继承人凭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超过该人最后有效认证时间的,申请丧葬补助费。失踪或下落不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五条 丧葬费用补贴标准全市统一,一次性补贴1200元,其中省财政承担400元,市财政承担200元,县财政承担600元。丧葬费补助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六条 申请丧葬补贴,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填写丧葬补助金申请表(附件1);

(二)死者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及承诺书; (三)死者的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民政部门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或者火葬证明。失踪、失踪的,应当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宣告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证明;

(四)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法律文书、公证文件或者其他能够确认其继承权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继承人的有经济能力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功能。

第五章 流程

第七条 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应当自受益人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村(社区)报告死亡时间;并应当在死亡后90日内向村(社区)提出丧葬补贴申请并办结。

第八条 村(社区)协办单位应当受理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和提供的材料,并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填写《三原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丧葬补贴申请表》(附件1),由协办单位签字并加盖村(社区)公章。 3个工作日内连同申请材料报送镇(办事处)劳动保障办公室。

第九条 镇(办)劳动保险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将受益人注销信息录入城乡居民保险信息系统,对解除社会保障关系进行初审,并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贴汇总表》(附件2)。加盖公章后,每月5日前将申请材料连同申请材料一起报送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条 县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劳保办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通过城乡居民保险信息系统确认注销登记信息。 ,结清个人账户余额,养老保险关系终止。

第十一条 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每月25日前向指定金融机构提供缴费明细、资金划转凭证等。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丧葬补贴时,应当根据养老保险关系解除时的个人账户余额、丧葬补贴标准和养老金支付条件进行准确结算。

第十三条 养老保险待遇从受益人死亡次月起停止给付。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造成多收或者虚报养老金的,县机关直接从注销人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补助费中扣除;扣除额不足的,劳保办将尽快通知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并退还;拒不退回的,县办理机构应当将详细信息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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