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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惠民殡葬政策公告解读:最新管理办法、补贴标准与实施细节

发布时间:2025-11-12 16 浏览: 43

2019年10月17日,河南省委涉及中共方面的办公厅,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一个通知,该通知的内容是关于去印发一个方案的相关通知,而这个方案是河南省推进移风易俗倡作用文明殡葬新风的实施方案。我省依据文件规定,落实惠民殡葬政策,秉持基本殡葬服务的公益性,拟订基本殡葬服务清单,将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可降解骨灰盒;公益性公墓墓穴、骨灰堂格位费用等归入惠民殡葬服务项目,此政策惠及辖区常住人口。实行火化的情况,由市、县级财政依照不低于1000元/具的标准予以补助。构建基本殡葬服务投入增长机制,依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群众需求,逐步增添惠民殡葬服务项目,依照物价上涨指数,适时上调惠民殡葬补助标准。

特此公告。

2024年7月23日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在1999年7月30日的时候,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予以通过 。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作出了《关于修改〈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决定》,此乃第一次修正 。

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第十六次会议,对部分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形成决定,此为第二次修正 。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进行了第三次修正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项条例表明,因要强化殡葬管理工作,进而得推进针对殡葬的改革举措,以此来保护土地资源以及环境,最终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鉴于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再结合我省实际状况,故而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殡葬活动,以及其管理,必须要切实而且积极地推行火葬,有计划、有步骤地去推进,对土葬进行改革,从而达到节约殡葬用地的目的,还要革除那些丧葬方面的陈旧陋俗,大力提倡以文明、节俭的方式来办理丧事。

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理应强化对殡葬工作的引领,把它置于议事日程范畴,协同并组织各个相关部门,适时去研讨以及处置殡葬管理工作里的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定人员负责殡葬管理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同样也应当指定人员开展此项工作,并且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殡葬的相关管理事情。

第五条,全省的殡葬管理工作由省民政部门负责,省辖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自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民政部门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承担殡葬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文化,以及新闻出版,还有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采取各种各样的形式,用以一同与民政部门做好殡葬改革,以及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 。

机关应开展相关工作,团体要开启有关事宜,企业事业单位需着手于此,村(居)民委员会有其相应职责,其他组织也要进行操作,在本单位开展有关殡葬管理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任何个人,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具备劝阻权力,带有制止能力,拥有检举资格,持有揭发权利。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八条,省民政部门,应当依据全省殡葬工作规划,以及殡葬需要,进而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还有布局规划,之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那个市,还有县(市)的人民政府,应当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以及基本建设计划,是把新建的那些,还有改造的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此类殡葬设施。

各级的人民政府呀,要加大针对殡葬设施建设方面的投入力度呢,而所需的那些资金呀,应该被列入到当地的财政预算当中哟。

新建殡仪馆应按国家殡仪馆等级标准规划、设计、建设。

第九条 建设殡葬设施按以下规定审批、备案:

农村给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先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而后同意,紧接着再上报给县(市、区)民政部门予以审批。

(二)对于殡仪馆、火葬场,先是由市、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接着要报本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批,最后还要报省民政部门备案 。

(三)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市、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四)要是新建、扩建公墓(这里的公墓包含塔陵园,以下同),首先要经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同时还需要经过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之后才可以报给省民政部门进行审批呢。

(五)借助外资来开展殡葬设施建设,在经由省民政部门审核并达成同意后,进而报送至国务院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建设殡葬设施,要依据法律规定,去办理用地审批的手续,并且依靠基本建设程序,去办理相关的涉及手续。

第十条,农村当中的公益性墓地,不可以对除本村村民以外的,其他的人员,去提供墓穴用地。

第十一条,对公墓墓穴占地面积予以严格限制,安葬骨灰的单人或双人合葬墓穴方面,其占地面积是不得超过一平方米的,埋葬遗体的单人墓穴,其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四平方米,而埋葬遗体的双人合葬墓穴,其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六平方米。

第十二条 公墓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二十年的墓穴管理费。

墓穴管理费应用于公墓的管理、养护和绿化,不得挪作他用。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墓的管理,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殡葬服务单位要强化对殡葬服务设施以及设备的管理,维持殡葬服务场所,还有设备与设施的整洁且完好,避免出现污染环境的情况。

第三章 火葬管理

第十四条 以下地区为火葬区:

这里面包含,市辖区,县级市,还包括建有火葬场的县,以及省人民政府划定实行火葬的县 。

(二)未建火葬场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

省人民政府应当分期分批划定实行火葬的县,并予以公告。

凡被划定为火葬区域内里,却还没有建造火葬场的那些县(市)啦,必须要把火葬场的建设这一事项,归入到基本建设计划范畴之内呀,并且得限定日期完成建造呢。在还没建成的这个时间段当中哟,遗体火化暂时是由临近的市、县的火葬场来负责承担的哟。

在火葬区域之内,倡导采用骨灰寄存的方式,还有以树代墓这种形式,以及撒散的办法,另外包括另外其他一些不占大多土地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来对骨灰予以处理。并且,明确禁止把骨灰装棺之后进行土葬呢。

凡在火葬区死亡的人,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均应就地火化。

户籍在火葬区,异地死亡的,应就近火化。

第十七条,在火葬区,禁止任何单位以及个人,擅自把应当实行火葬的遗体,转运去土葬,对于擅自转运遗体去土葬的情况,其所在单位、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必须予以制止。

在火葬区医院离世之人,医院需及时告知殡仪馆。尸体火化之时,应由殡仪馆里的殡仪车去运送;若要求自行运送,需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予以同意。未经殡葬管理机构同意,私自转移尸体者,医院要加以制止;制止无效的,要赶忙报告民政部门或者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遗体的运送,应当由殡仪馆、火葬场或殡仪服务站承办,遗体的火化等殡仪服务,也应当由殡仪馆、火葬场或殡仪服务站承办,并且,其他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得从事上述经营性的殡仪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殡仪服务单位,在接到接运遗体的通知之后,应当及时去接运遗体,而且还要对遗体展开必要的技术方面的处理工作,进而确保卫生状况良好,以此防止出现污染环境的情况。

被诊断患有烈性传染病之人离世后,殡仪馆于运送其遗体之时,以及保管该遗体的整个过程当中,都应当切实采取能够有效防止传染的相关措施,而此遗体必须要在二十四小时的规定时间范围之内予以火化处理。

第二十条,正常死亡之人的遗体进行火化,需凭借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死者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又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死亡证明,再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想要对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进行火化,需要凭借由死亡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所出具的死亡证明。

经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无主遗体拍照后由殡仪馆接运、火化。

遗体火化后,殡仪馆应向丧事承办人出具火化证明。

第十三条,运送至殡仪馆的遗体,应当在七天之内进行火化。要是因为特殊情形,需要延迟火化的话,处理丧事的承办人员,应该上报给殡仪馆的主管民政部门,获得批准才行。

如果丧事承办人,在遗体被运到殡仪馆之后的七天内,没有去办理火化手续,或者也没有办理延期火化手续,那么殡仪馆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丧事承办人,要求其在限定的期限内进行办理。要是丧事承办人超过了规定的期限,仍然没有办理,那殡仪馆在报经主管民政部门批准,并且给公安机关报备过后,就能够对遗体进行火化 。

遗体保存费、火化费由丧事承办人承担。

倘若处于第二十二条所述情境下,当遗体完成火化之后,殡仪馆理应去通知丧事承办人前来领回骨灰。要是超过了三个月的时间跨度,丧事承办人却并未进行领取的时候,殡仪馆便能够自行去进行处理。

无名死者的骨灰,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自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殡仪服务人员务必要遵守规程操作以及职业道德,推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绝不得刁难丧事承办之人,绝不可指定丧事承办人去选用殡葬的服务用品、殡葬服务项目,绝不能利用自身工作之便去索取财物 。

应当严格依据省物价部门推出的标准来执行殡仪服务收费操作,绝不能够在该标准之外额外收取费用。一旦出现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情况,是要由物价部门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的。

第四章 土葬管理

下述第二十四条规定,将未被划定为火葬区域那儿,以及经过省人民政府予以批准的,处于火葬区内但存在不便推行火葬情况的那些偏远乡村之地,界定为土葬区。

第十五条,土葬那区域里面的人,当于区域内身亡而后,理应会将遗体放埋在公墓或者是公益性存在的墓地之中。针对未构建的公墓以及未设立公益性墓地的平原地带施行那么一套葬法,也就是在不平之处掩埋使得较深,不用留存坟头,并且不要树立墓碑的做法。

禁止在公墓、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建造坟墓。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及居民住宅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各一公里范围内。

在前款规定区域内位于本办法施行之前所建造的坟墓,除了那些受国家保护且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墓地以及经过省民政部门批准得以保留的之外,此等其他坟墓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迁移,或者予以平毁,又或者进行深埋处理,并且后续要不留下坟头以及墓碑。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和非法买卖墓地、墓穴。

禁止建造或者恢复宗族墓地。禁止为活人建墓。

《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用土地之上的坟墓,用地单位要向当地人民政府进行报请,通过公告告知坟主,限定其在相关限期里迁移。如若坟墓是依据合法方式进行建造的,那么迁移费用应由用地单位来支付。要是到了期满之时,依旧没有搬迁或者是属于无主的坟墓,用地单位能够依规代迁或者进行深埋。

在土葬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出推行火葬的具体规划,要创造相应条件,要逐步地推行火葬 。

第五章 丧事活动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民政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用以加强丧事活动管理,针对本行政区域以内的丧事活动,要定期组织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将改革丧葬习俗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或者村规民约,又或者居民守则,能够建立群众性的丧事活动管理组织,以此推动丧葬习俗改革,且为群众提供殡葬服务。

第三十二条,丧事承办人面对办理丧事这一事宜,应当去遵循文明、节约这种原则,要提倡的是丧事能够依照从简的方式进行,绝对不可以搞大操大办,更不能有铺张浪费的情况出现。

涉及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于丧葬习俗的改革里面,以身作则,严格去执行各项与之有关的规定。

办理丧事的时候,不得妨害公共秩序,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其中也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这是第33条所包含的规定 。

别在城市街道、居民住宅区这类公共场所停放遗体,别在那搭设灵棚,别播放或者吹奏哀乐,别抛撒、焚烧冥币、纸钱 。

第三十四条是这样规定的,禁止去制造殡葬用品,这类殡葬用品是封建迷信性质那种,比如冥币、纸扎实物等,同时也是禁止销售的 。

禁止在火葬区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三十五条,禁止于丧事活动当中,使用封建迷信用品,并且禁止从事定阴阳的行为,以及禁止从事看风水等封建迷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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