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职工丧葬补助费支出标准的通知
2009 年 2 月 4 日
各市直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参加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本着公平、简化丧葬手续、丧葬费基本满足的原则,对我市各单位死亡职工丧葬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1、我市丧葬补贴使用实行包干制,不论职务级别,员工丧葬费标准调整为5000元,用于支付逝世员工家属协调相关安葬费用(如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输、火化、骨灰盒、存放安葬等)和遗体告别费用(如租用礼堂、花圈、放大遗像等)。我市不再执行遗体告别费用报销、直系亲属来京办理丧事路费补贴等相关规定。
2.在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退休人员(含退、退)丧葬补助费,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3.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按规定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丧葬补贴发放渠道不变。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丧葬费用支出标准的通知》[(86)财535号]和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补助标准的通知》[京劳保(1994)639号]同时废止。
6.2009年度已向死亡职工家属发放丧葬补助金的单位,应按照新的标准补发差额。
七、本通知中,预算资金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适用单位范围问题由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8.区、县所属单位参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9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