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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关于大力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4-08-11 09 浏览: 35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发挥党员干部引领作用大力推进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各地市党委、人民政府,滇中工业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省委、省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关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引领作用大力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 年 11 月 18 日

殡葬改革部署_殡葬改革_殡葬改革政策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进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精神,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干部的引领示范作用,深入推进全省殡葬改革,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推进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

殡葬改革是一项破千百年旧俗、立一代人新风的社会改革,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事关党和政府和人民的作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殡葬改革,在规范殡葬管理、加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亲民殡葬政策、倡导文明葬礼、生态葬礼、节俭葬礼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但一些地方还存在推广难、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如火葬区遗体火化率不高,乱葬、修建大豪华墓等问题依然突出,占用大量耕地、林地,浪费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骨灰入棺重葬、厚葬、盲目攀比等落后殡葬习俗盛行,增加了群众负担,严重阻碍了我省社会文明发展;少数党员、干部甚至个别领导干部在殡葬活动上大做文章,借机牟利,热衷于风水迷信,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这些现象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我省殡葬改革发展,亟待纠正。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深刻认识推进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殡葬改革的方针政策,紧密结合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形成党员干部带头、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全社会共同推进殡葬改革的良好局面。

二、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引领作用,积极推进殡葬改革

(一)带头办文明葬礼、简朴葬礼。党员干部要带头办文明葬礼、简朴葬礼。葬礼活动应当在殡仪馆或者适当场所举行,自觉遵守社会秩序,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对逝者可以散发传单、戴黑纱白花、演奏哀乐等方式悼念,禁止在居住区、城市街道、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棺材、搭设灵棚(馆)、游丧、燃放鞭炮、焚烧祭祀品等。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党员干部死亡后一般不设立殡葬机构,殡葬事务可以由其原工作过的单位或者社区、村(社区)红白会协助办理,不举行追悼会。如果举行遗体告别仪式,要严格控制规模,力求节俭朴素。逝者生前如有简朴葬礼的愿望或要求,其家属、亲友、所在单位应当充分尊重和支持。严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搞铺张浪费的葬礼活动,严禁借机敛财。

殡葬改革_殡葬改革政策_殡葬改革部署

(二)带头推行火葬和生态安葬。火葬区党员干部死亡后必须火化。公墓要采用骨灰库、树葬、花葬、草坪葬、塔葬、壁葬等生态省地安葬方式集中安葬,不将骨灰装棺埋葬。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区,党员干部死亡后应当在当地政府指定区域公墓安葬或者深埋不设坟丘,不得乱葬。严禁修建大而豪华的墓穴,安葬单、双骨灰的墓穴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鼓励党员干部死亡后捐献器官或遗体。少数民族党员干部死亡后,应当尊重其民族风俗,按照有关规定安葬。

(三)带头文明低碳扫墓。党员干部要转变传统扫墓观念,文明低碳扫墓,带头通过献花、植树、踏青、诵经等方式悼念逝者。积极参与社区公共追悼会、集体追悼会、网上追悼会等现代追悼活动,带领群众逐步由注重现场实体追悼转向注重精神传承。严禁在林区、风景名胜区、居民区、城市街道等禁火区域焚烧祭品、燃放爆竹。

(四)带头推进殡葬改革。党员干部要积极推进殡葬改革,加强对亲友和周围人的教育引导,及时劝阻不良殡葬习俗,自觉抵制陈规旧俗和封建迷信,倡导文明新风。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对直系亲属和周围工作人员殡葬活动的约束,积极进行思想引导,对不良倾向和出现的问题早预警、早预防、早纠正。绝不允许对违法违规殡葬行为坐视不理甚至纵容。

三、统筹推进殡葬改革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加大殡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制定完善殡葬发展规划,明确殡葬改革目标任务,加大投入力度,将农村公益性公墓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给予必要的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重点完善殡葬馆、公益性公墓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齐全、功能完备、服务便捷的殡葬公共服务网络,满足社会基本殡葬需求。殡葬服务尚未覆盖的县(市、区)要在2015年底前完成殡葬馆建设规划和立项审批,2020年前投入使用。不足或年久失修的殡葬服务设施要尽快新建或改建修缮。每个乡(镇)至少有1座农村公益性公墓。严格控制经营性公墓数量。原则上每个县(市、区)只允许建设1处营业性公墓。

(二)大力推行火葬。各地要把遗体火化作为推进殡葬改革的重点,努力逐步提高火化率。结合人口、耕地、交通等条件,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划定和调整火化区,将乡镇及周边地区、旅游重点镇、工业园区、交通便利地区、耕地较少地区划为火化区。火化区范围不得小于现有范围并逐步扩大。人口稀少、交通不便、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地区,可暂时划为殡葬改革区。各地(市)应于2015年底前将火葬区划定及调整情况报批。火葬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火葬,严格执行凭火化证、墓葬证或骨灰存放证收取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制度。支持和鼓励殡葬改革区自愿火化遗体、在公墓安葬。

殡葬改革政策_殡葬改革部署_殡葬改革

(三)完善亲民殡葬政策。各地要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亲民殡葬政策,力争到2015年实现对特殊困难群体全覆盖。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向社会提供更加优惠、便捷的基本殡葬服务。

(四)推行生态殡葬。倡导文明葬礼和低碳扫墓,提高群众参与生态殡葬的积极性。各地要建立完善殡葬惠民机制,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采取树葬、花葬、草坪葬、墙葬、塔葬、骨灰存放、墓区深埋不留坟头等生态节地殡葬方式,减少占地安葬比例。加强公墓监管,严格殡葬执法。坚决取缔非法公墓,纠正违法建墓行为,治理乱葬岗,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坚决查处超面积公墓墓穴和违法经营公益性公墓行为。推动殡葬改革地区遗体规范化、科学化、合理安葬,对按照政府引导方向和方式实施的,给予表彰或适当补贴,有效遏制乱埋乱葬和不文明葬礼现象。

(五)加强殡葬监管和作风建设。各地要从提升殡葬基本服务能力、保障群众殡葬权益出发,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市场秩序,加强殡葬作风建设和整改工作,大力开展作风民主评议和作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工作,不断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重点治理殡葬乱收费问题,坚决纠正利用行业特点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和公开曝光不服从命令、不停不停、违法乱纪的典型案件。

四、采取有效措施,为共同推进殡葬改革创造良好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把深化殡葬改革作为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党风政风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基层党组织服务改革发展、民生群众、党员群众、党员干部的重要载体,摆上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目标管理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机制,确保殡葬改革各项目标落到实处。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殡葬改革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宣传、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工商、林业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殡葬改革联席会议制度。要定期研究解决殡葬改革中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监督殡葬改革各项工作。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共同推进殡葬改革。组织部门要关注党员干部殡葬工作,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宣传、广电、文明等部门要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引导工作,把殡葬改革相关内容纳入文明创建范围。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殡仪馆、农村公益墓地等殡葬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公安部门要及时完成死亡人员户籍注销工作,对办理殡葬事务扰乱社会秩序的,及时制止;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查处。财政部门要统筹整合包括福利彩票公益金在内的各项资金,加大对公益殡葬事业的投入,加强殡葬基本服务供给。监察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党纪政纪处分。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要依法做好少数民族和宗教场所殡葬管理工作,引导少数民族推进殡葬改革。民政部门要主动发挥牵头作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完善殡葬设施规划,加强殡葬公共服务供给,保障基本殡葬服务,规范殡葬服务市场,加强殡葬行为和殡葬活动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大力支持殡葬专业技能鉴定和培训,严格按照《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发放殡葬费用和一次性抚恤金。国土资源、林业部门要加强殡葬用地规划管理,对符合用地条件的,优先满足殡葬用地需求;依法制止和查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建墓、非法出售墓地等行为。城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处理殡葬、祭祀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处罚。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医院太平间的管理,配合殡葬管理部门做好尸体管理和运输工作,防止尸体从太平间流向社会,造成乱埋;加强人口死亡登记,按规定出具死亡医学证明。工商部门要加强殡葬服务市场监管,坚决取缔无证生产、销售殡葬用品和殡葬服务,没收、销毁非法殡葬用品。对将尸体埋葬或骨灰放入棺材等违法、违规殡葬行为,人民法院要依法强制执行。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推进殡葬改革的合力。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作用,广泛宣传推进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殡葬法律政策和文明朴素、绿色生态殡葬理念。特别是要大力宣传党员干部带头文明朴素葬礼、火化、生态安葬、文明低碳扫墓等推进殡葬改革的先进典型,营造有利于殡葬改革的良好社会环境。以每年4月份“殡葬宣传月”为契机,大力开展进单位、进社区、进家庭的殡葬宣传活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参与殡葬改革的积极性。把文明葬礼、生态安葬纳入创建文明城市、文明乡镇、文明单位和新农村建设重要考核内容,倡导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党组织要落实对党员干部殡葬工作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责任。领导干部的殡葬活动要按照省纪委、省监察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规范暂行规定》执行。对不按规定落实殡葬政策、干扰殡葬改革、搞封建迷信活动、借殡葬圈钱的党员干部及其直系亲属,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殡葬改革推进不力、问题突出、火化率停滞、乱葬现象严重以及对党员干部殡葬行为监督管理不力、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地区和部门,要通报、追责,对其领导干部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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